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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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该房屋所有权即转归国家所有,被征收人对其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无论合法与否,除因严重违法而依法无效外,都应认定其自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此,自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立即丧失了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被征收人对政府后续出让被征收的土地的行为不再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不能针对政府出让被征收土地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对政府先前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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