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恋爱不结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您可要知悉
谈恋爱是两个人的事情,而婚姻是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的事情。但丁曾经说过“爱情使人心的憧憬升华到至善之境”。简单说,人一旦拥有了爱情,每天都被甜蜜的爱包围着,世间万物都变得非常美好,在您的眼里满满都是对方,脸上洋溢着幸福的印记,整个人看起来精神抖擞。
恋爱中的情侣,更多的是需要彼此之间的信任、诚实、关爱,用宽宏的度量去磨合彼此的性格、处事风格等,而婚姻需要的是“平平淡淡但又不失浪漫与惊喜”,真真实实的责任、关心、包容等。恋爱中的情侣没有任何的束缚感,给彼此一个机会去“试错”,合适的就在一起,不合适的就潇洒分开,没有必要拖泥带水。虽然恋爱不一定要以结婚为目的,毕竟未来很多变数,是未知的,需要大家不断去前行摸索,但是不能动了歪心思,心存这种想法:“只想恋爱不结婚,无拘无束、无需负责任,只想享受别人的青春”。
有些人只适合做恋人,并不适合结婚。但是遇到对的人,我们要懂得抓住机会,把对方牢牢地“锁住”,一起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因为恋爱中的人,可以给您惊涛骇浪、定下海誓山盟,可否实现是未知的。但相伴一生的人,可以给您足够的安全感和能量,一起感知现世安稳,彼此善待照顾,其他的都已不重要。
笔者爷爷奶奶那一代的爱情基本都能长长久久,不存在离婚的说法,那时候的情侣一牵手就是一辈子的承诺,一辈子都忠于对方,没有过家家的想法,更没有只想恋爱不结婚的想法。今年是笔者爷爷奶奶相伴第71个年头,日子虽然过得平平淡淡、平常两老喜欢拌拌嘴,养了几只可爱的小猫咪,他们的生活并不富裕,但是最珍贵、最富裕的是他们的不离不弃,一直陪伴着彼此,那也是笔者向往的爱情、向往的婚姻生活。现今的生活中,车子、房子、票子,一切现实因素,让一群男男女女不再相信爱情,很多人都是抱着玩玩的心态去对待一段感情,这无疑给认真投入感情的一方带来巨大的伤害,这是任何东西都无法弥补的。而且在很多人的眼里,金钱可以摆平一切,但是金钱并非是万能的,金钱买不了健康、买不了真正的爱情、买不了真正的亲情等。下面笔者站在法律的视觉,给大家普及一下只恋爱不结婚隐藏的巨大风险:
恋爱期间的礼物赠与,分手时可否要回?
情侣之间互送礼物是常事,互送礼物一般都是为了取悦对方、为表达爱意、制造浪漫气氛、给生活增添仪式感,但是爱得有多深,伤得就有多深,分开时就会有多不愉快,一言不合就要求返还谈恋爱时互相赠送的礼物。那么,对于恋爱期间彼此互送的礼物,分手时是否需要返还,需要区别对待:
1、恋爱期间一般的互送礼物,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如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赠送对方的一些生活日常用品,如:化妆品、包包、珠宝首饰、衣物等,往往更大程度是出于交往的礼仪、表达爱意,而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2、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尤其是短时间内赠与大量财物,超出了恋人之间日常消费的,分手时是否可以要回,需要注意赠与的目的: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或尽管没有特别约定,但有证据表明一方大量给予另一方财物,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会被视为附加缔结婚姻的条件。如果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物的目的也没法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这样做既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遵循了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情侣分手,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很多情侣分手都是不欢而散,有的会为了心里的不服气,觉得对方浪费、践踏了自己的青春,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请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但是并非所有的情侣分手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恋爱与同居期间,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形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1、恋爱与同居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打斗造成一方身体受到轻伤(不包含轻伤)以下的伤害或死亡。
2、恋爱与同居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打斗造成一方身体受到轻伤(包括轻伤)以上的伤害或死亡的。此种行为造成的后果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有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需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四、被告性侵、强奸,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很多人有这样一种错误的认知:“我们是情侣关系,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不管她愿不愿意,我都可以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笔者在这里告诫一下大家,女生有自己的性自主权利,只要不愿意与其情侣发生关系的,男生不得强迫,否则都会以强奸论。下面笔者集合案例给大家分析三则情况:
刘先生与张小姐是情侣关系,常常因小事吵架,很快就分手了。分手后,张小姐心有不甘,报警宣称被刘先生强奸,希望法院判处刘先生强奸罪并赔偿自己因此事带来的所有损失。
1、假设刘先生与张小姐没有确立情侣关系前,刘先生第一次采取强制手段与张小姐发生性关系,张小姐当时并未告发,而是确立了情侣关系,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张小姐要告发刘先生强奸的,不宜认定为强奸罪。若刘先生第一次强迫与张小姐发生性关系后,对张小姐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成为其女朋友的,应以强奸罪论。
2、假设刘先生与张小姐确立情侣关系后,张小姐不愿意与刘先生发生性关系,刘先生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实践中,只要男同胞是在女同胞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冒充女同胞心爱之人导致女同胞不愿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会认定为强奸。
3、假设刘先生与张小姐确定情侣关系后,两人喝了很多酒,刘先生趁张小姐喝醉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违背张小姐的意志与张小姐发生性关系,张小姐根本无法抗拒和反抗,也以强奸论。
五、本是“正牌男/女友”却成为第三者
我国只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后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只承认法律上的婚姻,即以登记结婚为婚姻的生效要件。虽然说爱情不能用一张结婚证去衡量,但是结婚证是彼此人身以及财产的保障、是爱情的见证、可以让彼此的爱情合法化。如果一个人诚心要欺骗您的感情,只想着跟您谈谈恋爱,从始至终都没有想过要与您结婚的,而且还偷偷地与其他人领了结婚证,那么此时您就从“正牌男/女友”变成了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自己的声誉不仅仅被破坏,而且很有可能背负重婚罪的罪名,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
六、孩子无辜被挂上私生子女的标签
现今社会,小小年纪就已为人父人母,未婚生育已经非常常见,笔者并不排斥,但是不得不提醒的是:不要为了自己的一时冲动,明知道没有结果的爱情、明知道对方已有家庭,还要把无辜的生命带到这个世界上来,给其一个不完整的家庭,甚至被贴上私生子女的标签,遭到别人的歧视,给其身心造成重创。
私生子女即非婚生子女,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因为私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并不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因此应当根据国务院和各个地方的法规规定来办理登记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并且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可以随母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结婚是以恋爱为基础,这是没有错的,毕竟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会幸福,也很难长久的。但是,恋爱却不一定以结婚为目的,所以我们也不能抓住这一点去玩弄别人的感情,不能一心只想谈恋爱不结婚。若相处之后觉得合适的,就好好珍惜,给对方一个幸福的家,把彼此的关系合法化;若相处之后觉得不合适的,那就尽早跟对方说清楚,不要扭扭捏捏,浪费大家的时间。
婚姻与恋爱不一样,恋爱可能是年轻人过家家的“游戏”,但婚姻并不是一场冒险,而是需要细水长流地去经营。因为婚姻需要面临更多复杂的问题、处理更加复杂的人际关系;需要更多的理解、包容、关心、责任、智慧等;需要从日常生活的小事情慢慢品味酸甜苦辣咸。
笔者不羡慕街角拥吻的情侣;
只羡慕夕阳下牵手散步的老夫妻;
这世上遇到心动不稀罕;
难的是遇到珍惜和陪伴;
愿大家都能找到幸福的伴侣;
一起慢慢变老,相伴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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