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亲子鉴定还不信?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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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疑男子离婚后拒认亲子及支付抚养费

由于婚后聚少离多,感情不和,男子高某于2013年和妻子李某离婚,在起诉离婚时,高某就向法院申请做了两次亲子鉴定,两次结果均证明孩子是高某亲生的。然而离婚后,高某仍然以鉴定是假的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2016年2月,高某的前妻李某以孩子小林的名义将高某诉至广州市从化法院,要求高某支付抚养费。从化法院判决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给孩子小林,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支付一半,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止。后案件被上诉至广州中院,高某在中院审理期间仍要求与小孩做亲子鉴定。2016年9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怀疑鉴定机构造假男子离婚后拒绝支付抚养费
现年44岁的高某因长期外出做生意,婚后与李某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和信任,彼此相互猜疑,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2013年,高某两次起诉至广东省肇庆市某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高某在离婚诉讼中就曾怀疑11岁的孩子小林是李某与他人所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该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与孩子小林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012年9月和2013年1月,该鉴定中心两次对高某和儿子小林的关系进行亲子鉴定,肇庆市某法院依据鉴定结果,确认小林是高某的儿子,并判决离婚后小林由李某抚养,高某从2014年1月1日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小林的抚养费668元每月给李某,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小林十八周岁之前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高某和李某凭发票各承担一半。
儿子起诉抚养费父亲再次要求亲子鉴定
离婚后,小林由高某的前妻李某实际抚养,高某认为,李某是肇庆人,鉴定机构也是肇庆的,因此两次的鉴定结果都是李某买通关系,制作的虚假亲子鉴定报告。高某坚持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李某于2016年2月以孩子小林的名义起诉至广州从化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高某从2016年3月起向小林支付的生活费从每月668元提高到每月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高某负担一半;由高某一次性支付孩子到十八岁的抚养费共元;高某向小林支付2014年1月到2016年2月的学习、医疗费用共元。
高某在庭审中辩称,之前的鉴定机构所做的亲子鉴定有人为干扰的嫌疑,他与小林是否亲生父子的血缘关系并未明确,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才同意支付抚养费。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肇庆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确认高某与小林的父子关系,且高某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与小林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对高某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高某作为小林的父亲,应当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按时给付抚养费。2016年4月12日,从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给小林,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支付一半,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驳回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次亲子鉴定仍质疑中院终审驳回上诉
从化法院一审判决后,小林因一审法院未判决高某一次性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而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高某再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中院根据其申请,依法摇珠选定某鉴定中心对高某与小林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016年8月,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支持高某与小林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此时的高某又认为在广州做的鉴定都是无效的,因为鉴定中心不让自己取样本,鉴定是造假的。
广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对于高某的意见不予采纳。小林上诉要求高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的规定,除非小林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否则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而本案中,双方均确认高某尚有100多万元债务未予偿还,高某没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016年9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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