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的孩子,找不到亲生父亲,是不是只能让亲生母亲抚养?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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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科技红利下日臻成熟。当因男方身体导致自然生育困难时,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以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子女。这种方式下所生育的子女,其生物学母亲是确定的,但生物学父亲原则上是保密的。对于试管婴儿的权利保护,除了母亲的抚养义务,谁还需要担起抚养责任?下面笔者为大家分享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试管婴儿非我亲生,我该不该抚养

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某女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男方认为:孩子是女方未经其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则不负担抚养费用。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案件中,男方虽然与孩子无血缘关系,夫妻双方也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人工授精,且男方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十年中,男方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故根据上述法条,该孩子应当视为婚生子女。男方应当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教育,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3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案例二:我的精子,我就要给抚养费?

李女与张男(已于2008年死亡)于1988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张男与黄某某原系同一单位职工。2000年8月3日,张男、李女与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签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手术同意书》一份,该手术同意书载明:“

11、因男方无精症需捐精,若怀孕后其子女与男方无血缘关系,同意接受捐精。”病案首页载明李女诊断为继发不孕,张男为无精症,治疗方案为捐精。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2000年11月11日基因诊断报告单也载明系黄某某供精,并记录了取卵取精授精等时间。后,李女和张男成功生育了一子。

张男去世后,李女之子将黄某某诉至法院后,要求捐精者黄某某承担抚养责任。

笔者认为:

1.试管婴儿相关的程序应该坚守互盲原则,指的是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

2.本案中虽然违背上述基本原则,但此不是被告承担抚养责任的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虽然黄某某是捐精者,但不能以此认定试管婴儿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黄某某与李女的非婚生子女,并苛以抚养义务。

3.该案中李女和张男均同意做试管婴儿,更加应当担负起养育该子女的责任。

法院判决:李女之子以其系黄某某非婚生子女为由向黄某某主张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1.科技越来越发达,科技所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就越发值得深思和警惕。试管婴儿技术中如何保障孩子的权利,如何尊重隐私,需要更加重视。因此,应当坚持坚守“互盲原则”。选择做试管婴儿的夫妻也应当担负起“父母”的责任。

2.如果想选择以试管婴儿的方式延续后代,应该选择有资质的医院,降低安全风险。

3.选择科学安全的注射方式,而非“黑市自助捐精”。黑市自助捐精往往是以“直接性接触”的方式进行,容易被有心人利用,滋生违法犯罪,或是被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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