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抽梯,工人坠亡!为啥抓的是文印店老板?
事发当天18时许,负责制作广告牌并安装的湘新图文文印店的老板被警方带走。郑州警方称,文印店老板刘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有人就觉得奇怪了,城管抽梯是欧某死亡的直接因素,为何刑拘的是文印店老板?
在经济层面,文印店老板刘某,作为雇主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事执法机关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国家赔偿。但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问题可能会复杂更多。
而且,刑拘文印店老板的理由,可能有着诸多可能性。
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都属于高处作业。事发地是三楼,有报道说高8米有余,这毫无疑问是高处作业。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中,欧某明显属于高空作业,但其有无从业资格?其施工作业的相关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这些答案当中有否定的,或者欧某沿着绳索下滑,是出于文印店老板的指示或要求,那么刘某很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但是,执法人员就毫无刑事责任了?
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制止违法是其法定责任,但任何执法行为都不能危及涉嫌违法人员的生命安全。
而且,客观上将施工人员置于孤立、危险的境地,明显存在不当。
此外,从程序上说,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扣押限于涉案的设施,并且扣押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最主要的是,此次的“涉案设施”应该是与安装广告直接相关的设施,梯子在这不宜扩大解释为“涉案设施”。
可以说,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是后续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对于渎职类犯罪,向来奉行多因一果的认定模式,因此涉案执法人员,很可能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犯罪。,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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