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坑,你跳进去了吗?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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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人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通常不会认真考虑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任由一方操控,过后才追悔莫及。现《我顾问》和大家说说,离婚约定财产的那些事儿。

案例1
张男与王女经自由恋爱一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生意上经营得当,在市区购有两套房产,均登记在王女名下;购有老家房产一套及玛莎拉蒂一辆,均登记在张男名下。随着女儿张小小的出生,双方矛盾突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为此,张男感觉婚后生活乏味,遂经常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关系。王女见此遂提出离婚,张男为尽早摆脱婚姻,签订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女儿张小小由王五抚养,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半年,张男心觉离婚协议不公平,与王女协商无果。

案例2
李女与赵男结婚五年无小孩,婚后赵男经常对李女大打出手,经居委会调解,赵男仍不知悔改。李女见此状,心死,遂提出离婚。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赵男同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离婚,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办理离婚手续后,李女发现赵男婚后在市中心购有一套房产,欲分割此套房产,遭到赵男拒绝。
从两个案例可见,多数人在选择离婚的时候,都没有认真对待离婚协议中的内容。那么案例中关于两种财产分割的表述方式,对于离婚后想要重新分割财产有什么影响呢?

1、“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此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因而,当事人应列明所有共同财产,列清楚哪部分财产归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切忌不要简而言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尤其是经济上处于弱势,或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

2、“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此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由此可见,同样是不分割财产,表述不同,含义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必须谨慎对待。以上也只是其中两种较为常见的表述方式,当然也有其他的表述方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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