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想探视孩子却被Ta百般阻挠,几个月没见到孩子,想孩子想得心肝疼,怎么办?
案例
S和H结婚7年,育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H在创业初期无暇照顾孩子,约定女儿抚养权归S,H随时可探视女儿。离婚后,H多次提出需要探视女儿,皆被S以孩子需要上培训班,孩子被外婆带去旅游等各种情况为由,百般阻挠H探视孩子。
S阻挠H探视孩子,不是违法的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利探视孩子,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显然,S阻挠H探视女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尽管,现实的情况是,S也知道阻挠H探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S就这样做了,现在来评价S的行为是不是违法,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H想要见女儿,就需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合法探视的权益。
H真的很想见女儿,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双方对孩子探视权的行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判决确定。所以,H可以直接就女儿的探视权方式、时间问题,向法院起诉。
《我顾问》怎么看?
《我顾问》认为,尽管H可以起诉,让法院确定探视女儿的方式、时间,但是,走法律程序是需要投入时间、精力乃至金钱的。再者,即使H胜诉了,如果S蛮横一些,不严格履行判决书的内容,H想要根据判决的方式、时间探视女儿,就需要一次次申请执行,这样就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金钱。就为了正常探视女儿,投入这么多的精力却没有彻底解决探视的问题,实在不实惠。
综上所述,H想解决探视孩子的问题,首先,可以发律师函,要求S按律师函描述的方式行使探视权,如果S也不想打官司,同意协助H行使探视权,这样H不但可以正常探视女儿,也节省了走法律程序的时间及诉讼费用,一举多得。当然,如果S不依律师函的内容协助行使探视权,可以再次发律师函,多次发律师函还是不回应,H可以做得更彻底一些,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有律师函作为S阻挠探视的证据,H的胜诉机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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