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劳动聘用通知书后,贸然跳槽有保障吗?
小明同学在毕业后就在一家单位A工作,经过几年的工作,单位A对小明的表现甚是满意,同行单位B(为民办进修中心)也开始留意到小明是个人才,遂给小明发出了聘用通知书邀请小明直接跳槽到B单位工作,聘用通知书上载明了日期,薪金待遇,单位所在地等详细的信息,小明看了邀请后对新单位的条件非常满意,并于当日辞职后就拿着聘用通知书满怀高兴地准备第二天去单位B报到,结果却被人事电话告知该聘用通知书失效,请另谋高就吧!
这时,小明同学成了无业游民。
于是,小明到劳动仲裁进行仲裁,经审查,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因录用单位系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仲裁的适格主体,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愤怒的小明又跑到了法院起诉了单位B。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单位B不录用小明的行为有违背法定诚信义务,且造成了经济损失,间接使当事人处于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听听法官怎么说:
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被告单位虽于在小明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按《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
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限制,法律并不否认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虽然最后单位B还是给小明赔钱了事,但《我顾问》还是要提醒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刚步入社会,工作经验和阅历不足的同学们,跳槽有风险,跳槽之前请核对下一接收单位的资质,态度和薪金报酬等内容,绝不要贸贸然地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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