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分居期间生的孩子,男方可以要求抚养权吗?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陈女士与刘先生于1998年登记结婚,03年因为儿子的病故,导致感情破裂,两人开始分居。10年法院调节离婚,但是08年的时候陈女士生育一女,刘先生认为这个孩子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生的孩子,自己也应该享有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刘先生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陈女士辩称女儿与刘先生并无血缘关系,并提供证据证明。刘先生对陈女士的证据材料不持异议,对陈女士申请做亲子鉴定的要求予以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于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对于刘先生请求确认其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认可,对刘先生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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