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一个虚假出资或股东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纠纷的案例来说明它的严重性: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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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江某,黄某,张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其中江某应出资2.5万元,黄某应出资1.5万元,张某应出资1万元,但江某、黄某实际各出资1万元,张某实际出资了0.4万元。公司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后进行经营活动。但因经营不善,累计拖欠某贸易公司(乙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乙公司隧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及出资人江某、黄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清偿10万元货款。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分析一下: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为: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本案中,因为江某、黄某、张某实际出资额分别为1万元、1万元和0.4万元,其实际出资总额仅为2.4万元,并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的限额,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精神,该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开办该企业的出资人即江某、黄某、张某对公司财产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及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

由此案得知,如果在初创阶段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前把控风险,并且知道虚假出资或股东出资不足会造成的严重后果的,也就不会发生诸如上例中的货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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