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通过人工受精生的孩子的抚养权?
张先生与李女士03年结婚,结婚之后夫妻感情很好,唯一不足的就是一直没有孩子。07年的时候两人去同济医院做了检查,查出张先生无生育能力。后来经过熟人介绍,二人到医院为李女士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不久,李女士怀孕,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且双方都愿意离婚,但是张先生否认当初同意李女士做人工授精手术,并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孩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张先生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几年里,张先生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张先生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张先生不得拒绝抚养人工受精所生子女。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抚养人工受精所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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