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事案件,已经移送法院进行审理,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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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刑事案件,存在案件已经到法院了,但是久久未安排开庭,或者开庭后久久未出判决,或者等了几个月之后又再一次安排开庭。
其实,这些情况,有时是因为检察院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所以时间上被延长了的缘故,那么如下简要讲一下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
一审审判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
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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