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暴雷究竟如何定性?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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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应该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P2P平台案件中,用小号进行刷单,自己约自己,从而制造了虚假的约单流水,以实现获得更多补贴的为目的,究竟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刷单人员是在平台的纵容或者默许的前提之下,让私教进行刷单,让私教获得补贴;虽然制造的约单流水是虚假的,但是,并不会使平台陷入错误认识,反而是刷单所支付的约单款项无法兑现的,平台方有非法占有的嫌疑。

那平台方、刷单方究竟如何定性呢?

情形一:如果平台是用这些约单款项进行经营活动,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的,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情形二:如果平台获得这些款项后,并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大部分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个人挥霍的,应属于集资诈骗。

情形三:刷单方为了获得更多补贴,制造了虚假的流水,从而达到实现获利的目的,看似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刷单方被补贴政策所蒙蔽,即使最终没有遭受损失,甚至获利,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当然,并不是说刷单方就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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