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保障人权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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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要求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这意味着,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了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0月30日《人民日报》)。
众所周知,宪法是人权保障书,刑事诉讼法又被形象地称之为“小宪法”。虽然刑事诉讼法承担着打击犯罪的任务,但同时刑事诉讼法却处处彰显着对人权的保障与尊重。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内容当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辩护权。辩护权是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辩护权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处于不平等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被侵害,不少冤假错案就存在辩护权缺失的情形。丧失辩护权其实就是丧失在诉讼中的话语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可能无法及时充分地表达个人观点,只能任人摆布、茫然无措。
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限于文化水平、语言表达、心理因素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准确充分表达观点。如果其缺乏法律常识,则很可能不会意识到自己存在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尽管辩护权如此重要,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与发达国家的90%多相比,是比较低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介绍。30%的律师辩护率,除了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聘请律师辩护之外,其他主要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者,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免费的律师辩护援助。那些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不好认定,很难获得免费的辩护援助。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律师的辩护帮助,就说明司法实践中我们并未充分落实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保障人权的工作还存在改进的空间。
实现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不仅是在充分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保障人权不能止于口号、不能过于原则化。为了彰显此次改革的决心,上述《办法》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就是将无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直接视为程序违法,以刚性的制度强力推进改革举措的落实。司法保障人权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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