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恶意逃离武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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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晚间,武汉市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全市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23日凌晨2点左右,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那么,从现在起,如果恶意逃离武汉,造成病毒传播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条件之一的第(四)项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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