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投资平台诈骗案件中代理商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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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明目和种类比较多,以我亲自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例,这种类型的诈骗案件往往是利用了手机、电话或者电脑等现代通讯工具,所以称之为电信网络诈骗案。

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方式也比较多,以我最近办理的一起外汇投资平台诈骗案件为例。A某某花钱找人搭建了一个“某某”外汇投资平台,然后招聘业务员去发展代理商。

业务员招到代理商后,指引代理商如何发展“客户”,客户通过平台充值,客户亏损后,代理商可以按照亏损额度获得约定比例的佣金。当然,佣金也是由平台返还给代理商。

也就是说,代理商属于由平台组织和策划,平台控制着整个平台数据的涨跌;而代理商高度依附于平台,比如诈骗金额进入平台,佣金通过平台返还给代理商,代理商并不能独立完成整个诈骗工作,代理商主要负责开发客户,并引导客户进行投资,实际上,代理商做的是一个业务员的角色,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于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是从犯。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人认为是主犯;因此,代理商究竟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存在争议的,有争议的案件,辩护就显得更有实际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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