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消费体验能给“差评”吗? 这些问题律师回答你
温州网2017年8月27日 9:19
温州网讯 消费者对商家有“差评权”吗?文物上刻划,会受到哪些处罚?约好的摄影师突然取消拍摄,该如何赔偿消费者?没证据发微博投诉是诽谤吗?
上周《麻辣问答》推出“热点话题里的法律问题”后,“律师零距离”公众号后台又陆续收到了一些读者发来的,希望从法律角度探讨的热点事件。本周我们选取其中四个问题,邀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柯展为大家一一解答。
消费者有无“差评权”?
读者韩先生:有人在网上发帖称一医院餐厅价贵量少,结果被警方以涉嫌虚构事实处以行政拘留,后来又撤销了处罚。我们去外面吃饭或进行其他消费,有时也会在网上表达自己的感受。消费者到底有没有“差评权”?而且怎么区别消费者的评价是造谣,还是吐槽呢?
律师解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按照自身消费体验给出消极评价,就是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对于质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然有吐槽的自由。即便是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由于不同的消费者的体验和感受有区别,商家也无权要求消费者一致好评,这就是舆论监督和评价监督。
当然,我们也要注意的是,这种评价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尽管消费者享有给经营者差评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然是有边界的。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差评包含故意侮辱、诽谤内容,恶意损害了商家声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差评行为就已经脱离了正常评价范畴,属于诽谤造谣之列,甚至极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因此,作为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区分善意批评和造谣生事,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而作为消费者同样需要认清评论红线,千万不能主观恶评,发生侮辱诽谤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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