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第三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动机和性质,到底是什么?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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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3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医告官”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庭询问(案号:{2019}湘行申227号),主审法官向各方进行调查询问,并听取辩论意见后表示合议庭将在庭后认真合议,以决定是否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
为了让大家通过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学到一些法律知识。近日,记者专访了申请人江凤林医生的代理人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周涛律师,请他从专业的角度,对本案一些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记者:第三人刘某白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主观动机到底是什么?
周涛:公安机关在2017年7月17日向复议机关出具的第一份《行政复议答复》中,第二页第二段:“根据现有证据可见,在该案中刘某白因听到其父亲刘某某的抱怨后,找到申请人江凤林争论,继而情绪激动在诊室实施的系列行为,其主观上是要通过吵闹、摔东西等方式发泄情绪;......同时,申请人江凤林在事发过程中也有不恰当的言行”。在2017年10月30日出具的第二份《行政复议答复》中,第二页第一段第六行:“本案中,刘某白的主观动机就是要通过扰乱急诊室的就诊秩序来引起该院领导重视,从而达到其个人目的,刘某白的一系列动作从法律角度看,应当视为扰乱秩序的一个整体行为,而并非仅针对江凤林个人”。
由此可见,在针对第三人刘某白的“主观动机”上,公安机关前后不一致,且相互矛盾!上述的认定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刘某白的主观目的是对江凤林不能帮助办理住院手续发泄不满情绪,对医院没有任何不满和怨言,医院至今未收到刘某白对医院诊疗不满意的投诉。
公安机关认定“申请人江凤林在事发过程中也有不恰当的言行”,这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事发单位湘雅三医院及湖南省卫健委调查的结论不符。经法院调查,两家单位作出了以下结论:“整体观点就是江凤林医生在事发当天并无不当之处”。详见:2019年1月25日“上诉人江凤林诉被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一案谈话笔录”{2018}湘01行终530号。这份谈话笔录现已作为证据提交湖南省高院。
因此,公安机关认为江凤林在事发过程中也有不当的言行,与二审法院调查的结论不符。公安机关根本没有依法对事发起因进行调查,而仅仅采信了第三人刘某白的一面之词,就妄下“申请人江凤林在事发过程中也有不恰当的言行”的结论,是不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表现呢?对于这个问题,建议您去请教当地的纪监委的同志。
记者: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医疗纠纷吗?
周涛:上面我已经讲过了,早在2019年1月25日上午,二审法院传唤了当事各方参加第二次庭审谈话,主审法官首先就向大家通报了法院的对当事人所在医院即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及他方即湖南省卫健委的调查报告,两家单位结论如下:“整体观点就是江凤林医生在事发当天并无不当之处”。
法官随后询问大家,对此结论有无异议?结果竟然是出奇的一致:没有异议。
既然医生不存在不当的诊疗行为,很显然违法人员就是案发起因的过错方。您刚才提出的这个问题,也是大家都感到疑惑的:本案是否属于医患纠纷或医患矛盾所致呢?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本案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攻击不是因为所谓的“医疗纠纷”引起的,而是第三人对申请人个人的打击报复。
案发当天,第三人母亲王某首先退掉了申请人的门诊号,转挂急诊科,在急诊科就医后为了尽快住院,先是回到申请人的诊室要求申请人帮忙安排住院,当得知申请人不能帮忙安排住院的时候,就对申请人个人产生极大不满,因此产生激烈冲突。
存在“医疗纠纷”的前提是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诊疗行为,本案第三人母亲王某已经退掉了申请人的门诊号,双方不存在诊疗关系,也就不存在医疗纠纷。第三人及其父亲对申请人的攻击辱骂不是因为对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不满引起的,而是因为不能满足他们要求帮忙安排住院的无理要求,才引发了对申请人的不满情绪,随即产生冲突。
因此,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系因对申请人不能帮忙安排其母亲住院的行为不满,而不是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不满,属于典型的伤害医务工作人员的“医闹”行为,不属于一般的“医疗纠纷”。
周涛律师向记者表示,在当前全国上下对恶意伤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大环境下,对第三人这样恶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绝不能降格处罚。近日他已经向湖南省高院递交了书面代理意见,希望主审该案的合议庭能够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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