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复议为必经程序
违法强拆复议为必经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复议为必经程序的,行政相对人(即老百姓一方)未经行政复议当然不具有对实体问题的起诉权。但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权,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所以,复议申请人可以对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本来规定了复议前置,没经过复议就不能起诉,但如果复议机关故意不给老百姓复议,企图以此让老百姓没法起诉,那老百姓可以直接告复议机关,但只能告“不给复议这个行为”本身。
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院判决复议机关应当复议,那么经过了复议程序之后,老百姓就可以再去告原来的土地行政案件了。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有些确实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案件,复议机关不受理,法院却予以受理,那么复议前置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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