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房子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在接手的离婚案件中不乏一些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与子女,但离婚后,有些人却开始对孩子的房子动心思,想方设法把房子要回来或者不给孩子过户。
由此,也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离婚协议中将房子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的指导案例中指出: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而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合同法加以撤销的可能。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赠与人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所以,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若在离婚协议中有这种赠予给子女的约定,建议先到公证处把离婚协议公证,后去民政局离婚。
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微博法律,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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