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协议离婚房产赠与给子女反悔的情况,目前审判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
1、离婚协议是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约定,是经过民政部门认可以及存档的文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又由于《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认为不能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分,达成合意,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所以认为,离婚协议夫妻在将房子过户登记给未成年子女之前是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一方在房子过户前是可以主张撤销的。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处分的财产是具有附带身份关系性质的,是双方达成合意的表现,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后在一定时效范围内如果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是不可以请求撤销的。因为如果允许撤销,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保护子女成长,再者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如果在离婚时双方达成了合意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建议尽快过户,以免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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