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能否只给车不给牌?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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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雷与韩梅梅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
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调解书约定,轿车归韩梅梅
所有,由女方支付补偿款。后韩梅梅按约付款,李雷则
认为,调解书并未处分车牌的归属,折价款仅是车体折
旧费,不含附属于车牌的“指标价值”,因此拒绝过
户。无奈,女方只得申请执行,李雷则提出执行异议。
思考
李雷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不能。
首先,本案调解书已生效,应严格按照调解书确定
的内容执行,本案的调解书已在文字表述中注明了车牌
号码。从文义解释上看,调解书已对车体和车牌进行了
处分。
其次,车牌的产生具有依附性、依赖性和非独立
性。在尚未实施拍卖车牌制度的情况下,应将车牌视为
车体的附属物。基于此特性,车牌应与车体一并处分。
第三,在案件审理和财产分割过程中,李雷从未对
车牌的归属单独提出异议,可认为其放弃了单独主张车
牌利益。本案执行依据为民事调解书,为双方的意思自
治,可以认为李雷起初并未主张车牌利益。
综上,不应支持李雷的异议申请,应将车牌与车体
并过户到韩梅梅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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