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按时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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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鄂温克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原告程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前后邻里关系,因被告刘某某家草垛先着火,后原告程某某家房屋着火,经鄂温克旗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不排除被告刘某某家草垛着火时飞火引发。原告程某某多次找被告刘某某协商,但被告均拒绝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法庭依法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到鄂温克旗人民法院伊敏河人民法庭开庭。到预定的开庭时间,被告刘某某准时到庭,但原告程某某未到庭。故主审法官裁定本案按原告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原告程某某因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所以被视为撤诉。对此,主审法官建议,原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根据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否则视为自动撤诉,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鄂温克旗人民法院王明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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