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参加亲子活动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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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甲诉何乙离婚纠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土门法庭于11月11日立案受理,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1月27日下午14:30分。法庭电话告知了原告开庭时间并向其邮寄了传票等法律文书,快递显示11月14日原告本人已签收该邮件。开庭当日上午,原告电话联系到法庭,称当天女儿在幼儿园有重要活动,不能让女儿失望,因此无法到庭参与诉讼,但并非不愿意离婚。法庭工作人员向原告释明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尤其是离婚案件的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必须要经过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原告依然坚持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在开庭当天才告知法庭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其理由是要参加女儿在幼儿园的亲子活动,显而易见原告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开庭时,原告确未到庭。因此法庭认定,原告何甲经本院传票传唤于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照原告何甲撤诉处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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