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二:公婆百年后的遗产都归儿子儿媳了,儿媳当然应当赡养公婆。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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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儿媳能直接继承公婆遗产的只有一种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丧偶儿媳是先对公婆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才获得的继承权,是比较公平的。其他情况下,儿媳没有权利直接继承公婆遗产。

或许有人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婆遗嘱中未明确指明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所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儿媳没有权利直接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儿子继承了遗产后(遗嘱未明确指定遗产归丈夫一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实际上儿媳是间接继承了遗产。

这种情况下,儿媳表面上看是从公婆身上获得利益,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儿媳获得的利益并不是公婆给的,而是基于与其夫的夫妻关系而获得了利益。若公婆有几个继承人,几个继承人享有继承相应遗产份额的权利,儿媳是没有份额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儿媳没有权利从公婆身上获得利益,自然也不会直接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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