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李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前妻抚养,离婚后李先生每月按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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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张先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上述规定可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但子女年满18周岁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本案中,李先生的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付给抚养费的情形,故李先生不再负有付给抚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的法定义务,可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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