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作日与周末长期居住在不同地方,离婚时如何判定经常居住地?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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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和丈夫工作地点及孩子的学校均在东城区,为生活方便,双方每周一至周五在东城区居住,双休日回昌平区居住,同时丈夫的户籍也在东城区。因感情破裂,陈女士在北京东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方却以经常居住地在昌平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管辖地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仅双休日在昌平区居住,昌平区依法不能认定为其连续居住的经常居住地。由于被告户籍在东城区,因此东城区法院可以依法管辖本案。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多样的生活模式导致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等问题争执不下,这样不仅增大了经济成本,更消耗了双方的精力。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高效、准确地解决争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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