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能否任意撤销?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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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属可以改吗?
简单描述:(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是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即赠与的本质特征是无偿的,但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不是无偿的,因此不是“赠与”。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双方自愿离婚、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这三方面的内容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者为了取得子女的抚养权或者探望权等,经常需要在财产分割中让步,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通常都不是无偿的,取得财产的一方是支付了“对价”的(至少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无偿“赠与”。
(2)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即使具有赠与的属性,赠与人也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单方面撤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赠与”是真实、合法的,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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