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产给子女,后来父母一方或双方反悔,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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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法院吴晓芳法官的观点(引用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原文摘录:“另外需要探讨的程序问题是,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或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

吴晓芳法官单纯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论述,认为受赠人的子女并非离婚协议受赠条款的相对方,不作为离婚协议的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而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只是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对于赠与人并不享有义务,从民事诉讼程序上来看并不是适格的原告。

离婚协议的相对方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诉请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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