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网店和微博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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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的内容,可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婚后经营的淘宝店铺及旺旺、微博账号应当属于财产。虽然淘宝店铺及微博账号是以一方名义注册,并以一方名义对外展示、宣传,依靠一方名义作为“网红”的独特经营方式获取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相对于配偶而言,网店及账号与持有人的人身更加具有紧密性,但是双方在婚后共同经营了上述淘宝店铺、微博账号,因此涉案网店及微博账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这些虚拟账号财产时,依照网店及账号的注册信息,需要考虑人身依附性,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等因素,可判决网店及账号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并参考给予另一方补偿金;关于网店及账号的经济价值,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予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双方也可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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