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十大误区(二)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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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误区:认为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或只有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的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引起的,如果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两年以上,不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
同时,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未分居但是具备有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误以为只有分居两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两年后再起诉离婚的,只会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四大误区:对于房屋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

有的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都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一方父母婚后赠予房产,如果没有明确说明的,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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