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的处理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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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彩礼返还的原则是:“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对于登记结婚之后,仍需返还的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双方办理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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