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形及举证须知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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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变更抚养费案件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6)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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