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的几点看法
关于烟台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的几点看法:
第一,本案从受害者最开始报警到现在一年时间,为何警方先撤案后又立案?
有三种可能性:一是如警方通报所言,最开始确实因为证据不足的问题无法立案,后来有新的线索和证据才立案;二是最开始证据有一些瑕疵,可能警方不够重视,在案件有疑点时不严格履职,没有立案,这就涉及到执法理念和方式上的问题了;第三种可能,就是如大家猜测的,是不是存在“暗箱操作”或者其他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情况?
第二,媒体曝光的南京警方和烟台警方的电话录音,烟台警察被南京警察问得支支吾吾,闪烁其辞,是不是说明烟台警方理亏,或者确实有问题?
这个还不好说,我之前也分析过,这个对话是一种非正式的沟通,不是公对公的办案协查,南京警察就一些疑问询问烟台警方,可是联系到的不是办案民警,接电话的警察不了解,所以回答不上来。但烟台这个警察应对处置经验明显比较欠缺,态度也不好,所以就显得非常被动,以至于烟台警方深夜发布通报来应对。
所以,从两个警察的通话录音和警方的通报,我们还是无法获取有效信息,只有等待下一步的通报。不过现在由于舆论关注度非常高,所以接下来司法机关的效率也会更高,应该很快会有进一步的通报。
第三,关于媒体报道的受害女孩是鲍某某“养女”的问题。如果女孩生母健在,那么鲍某某“收养”女孩的程序是否合法?或者这背后还有什么隐情?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合法的收养条件是: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并且要符合“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这四个条件。
不过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如果女孩是鲍某某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者和被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条件限制。
所以,这个问题也还需要一些印证的信息。
第四,目前可以看到,鲍某某已经失去在杰瑞集团、中兴通讯的工作,在这种问题上,企业也要表明立场和态度,这也是鲍某某受到的惩罚之一吧,并且也许才刚刚开始。
深究这种事情背后的一些问题,让人后怕。希望能够尽快查明案情,严惩恶魔,保护和救助被侵害的女孩。不要等上热搜了才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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