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浙江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早在2012年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被封存后,除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不得向任何人提供。
因此,浙江省此次出台这个规定,只是在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不妥。
有人质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在求职就业时需向用人单位提供材料时,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是不是让公安机关撒谎?
其实并不是。既然法律规定封存,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供,那就相当于一般情况下这个犯罪记录是不存在的,是查询不到的,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不无妥。
再来说刑诉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他们改过自新、重新来过的机会。毕竟,对于这些孩子来说,他们的人生才刚开始。“小恶魔”跌入“地狱”的根源还在于家庭教育,如果把全部责任都归在孩子身上,也是不公平的。
但这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就一味纵容,犯罪记录封存只限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并且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未成年人,这个划分的界限是以是否属于“重罪”为标准的,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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