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收养孩子后是否应当继续享受扶助金?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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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起诉卫健局败诉一案的焦点问题是:失独家庭收养孩子后是否应当继续享受扶助金?

典叔认为法院的判决没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失独家庭收养孩子后不享受扶助金,是否与上违法冲突,或者说,是否合情合理?

从人之常情来看,失独家庭“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体会,法律也体恤这种人间悲剧,所以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享受扶助。但是,这一规定却留下了争议的空间:失独后又收养或者再生育子女,属不属于扶助的范围?

如果我们把法律的扶助理解为失独夫妻没有孩子的国家补偿,那么扶助范围就不应当包括再生育或者收养,因为这两种情况下夫妻又重新有了子女;如果我们理解为对失去孩子的抚慰,那么不管后面有没有孩子,都应当发放这笔扶助金。但是发放期限怎么计算?是一直计算,还是固定期限或者特定条件下发放?法律都没有给出直接的答案,只能由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来补充。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福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并没有多大问题。毕竟,法律并未明确具体的发放情况和期限。

再从法院能否审查福建省计生条例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来看。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福建计生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确实不在法院有权审查的范围之列。

也许在情感上,我们能够理解福建这对夫妻的心情和遭遇,但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上,他们维权的可能性确实很小很小。不过,既然舆论对这起案件关注较高,如果这真的是民意所需,或许,个案也可以推动法治进步,促进条例修改甚至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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