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慧乔恶评发布者被移交检方 明星个人权利的容忍限度有多大?
此次因恶评宋慧乔被移送检方的两个人中,一个是恶性言论的文章,一个是恶意评论,都是对宋慧乔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看到这个新闻,有种大快人心的感觉,支持对网络喷子和键盘侠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在放到更大的一个范围内,其实现在明星的舆论压力非常大,不仅是各种正面负面的消息,更是对隐私权、名誉权的极大损害。有人说,谁让你是明星,是公众人物呢?
但明星也不是必须要忍受这些,明星也有基本的人身和人格权利。
一、明星名誉权、隐私权和舆论监督权
明星由于所从事事务的特殊性,很多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隐私不可避免成了舆论监督的对象。然而明星在把自己作为社会普通一员的心理作用下,为了保持自身的生活安宁,总是努力防止自己的隐私被外界知晓。同时,一些脱离事实的信息,则可能涉嫌名誉侵权。由此就在明星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舆论监督权之间产生了冲突。
二、明星名誉权、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
明星是媒体乐于追逐的群体,因为人们对他们的一切都有着浓厚的兴趣,而明星则对自己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被公之于众深感不满,主张别人应尊重他们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公众则坚持自己拥有知情权。双方都主张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因此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
三、明星名誉权、隐私权的法律限制
如前部分所述,明星的名誉权、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还有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大多数明星会由于“公众人物”这个特殊身份受益;多数的时候公众的兴趣是合理的;经常我们的新闻报道是有价值的。可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有一部分公众人物并未因为成名而获利(或者他们根本就不想成名);也不能否认公众兴趣有不合理的时候(比如:艳照门事件),此时再对事件中的明星名誉权、隐私权予以限制是不合理的。因此法律在对待明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时应该对不同类型的明星有不同的标准。
四、明星隐私权的限制性保护
为了更好的衡平各种权利的冲突,典叔认为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把握:
(一)确立明星隐私权限制的原则
首先是利益平衡原则。一般来说,绝大多数明星都有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获得公众的拥戴的梦想,这可以给他们带来相应的利益。那么相应地,在隐私权上做出一定的牺牲就是明星必须面对的选择,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收益与代价、事实与情理之间的对等。
其次,要坚持明星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作为社会的公民,明星的人格尊严同样神圣不可侵犯。
再次,我们还要记得区别对待原则。从广义上来说,明星包括了社会各行各业的知名人士,其成员的身份非常复杂,他们成名的原因和动机有很大的差别,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也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应该对不同类型的明星有不同的限制标准。
(二)完善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首先,建立起以民法为中心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把明星隐私权的保护也纳入该系统。民法是公民民事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保护公民民事权益的实体法,维护人的社会主体资格,就必须强化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体系。
其次,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应该规定对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例如,在《新闻法》中,应该划清明星隐私权与新闻出版自由、社会公众监督权之间的界限,对明星的隐私权予以明确限制。
最后,在立法中要明确明星隐私权限制的范围。对明星隐私权予以限制并非全部剥夺他们的隐私,至少,他们在诸如私人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私生活不受监听和监视、通信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等方面的权益应该受法律的有效保护。
综上,我们在对明星隐私权予以限制的同时,要对他们与社会公共利益和所从事的事业完全无关的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护,以维护其人格尊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的精神,也只有这样社会才会更加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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