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惠购房而“假离婚”,复婚后可以主张先前的离婚协议无效吗?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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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为获得在京购房指标以及购房资格与妻子“虚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还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进行约定。复婚后周先生主张离婚协议无效,要求重新分割涉案财产,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主张。
北京东城区法院认为:周先生虽坚称双方仅系为取得购房资格而虚假离婚,但从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来看是不仅限于对房产的处理,还包括对子女抚养、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详细处理情况,周先生亦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系双方互相串通的虚假意思表示,因此无法确认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
法律对婚姻的介入和调整是谨慎而严肃的,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而获得更多利益的做法存在巨大风险,并不值得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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