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的约定究竟有没有效力?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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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做出了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离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离婚双方是不能做任意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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