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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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5、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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