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违法强制拆迁应当责令改正,相关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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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 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八条 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征收方会强制拆迁你的房屋,并且是合法的?

在拆迁过程中,一般只有这两种强制拆迁是合法的。那就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前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在拆迁中除上述两种程序的强制拆迁外,都是违法。同时上述程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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