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征收实施阶段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进行公告。
发布征收公告同时,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全省房屋征收信息网,在全省范围内向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出评估邀请。
(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应邀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对不履行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产权不明确的,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层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五)领取补偿及奖励奖金,按协议时限搬迁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及奖励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由法院监督,政府负责实施。
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应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预案、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征收竣工阶段
(一)按规定期限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及时到指定地点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二)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加强对征收补偿档案管理。
(四)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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