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是否需要进行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该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政府没有主动进行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又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知,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并给出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应用的救济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时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可能面临的处罚后果。
也就是说,对老百姓来说,并不是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被拒,就只能听之任之。只要申请人能够依法依程序进行信息公开申请的,即使行政机关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原因拒绝公开或拖延公开,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信息公开并不是被拆迁人维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一个必经的过程和取证的重要手段,被拆迁人维权过程中需要的很多重要信息和材料都由此取得。更重要的是,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和后续的维权手段,被拆迁人能够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给拆迁方施加压力,迫使拆迁方在法律的监督下从高高在上的姿态中脱离出来,能够和被拆迁人坐到谈判桌上通过相对温和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和矛盾,并给出更为合理的补偿价格。
也许在拆迁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黑幕”,也许有很多被拆迁人渐渐在维权的挣扎中失去了耐心和希望,但拆迁维权从来都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拆迁维权路上,每一步都需要精妙的计算,每一次出招都环环相扣,就像信息公开申请受阻也仍有救济的方法一样,即使在某个阶段碰壁、失败,也不意味着维权再无希望,反而可以置之死地而后生。只要被拆迁人能够坚定信心和决心,成功一定是指日可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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