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迁时被迫签订了的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签协议注意哪些?
政府为建宜居城市,改造城区整体布局,征收了包括李某等186户居民在内的房屋进行重新规划改造。一家在得知消息后进行了多番讨论,在如何选择补偿方式的问题上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没多久,征收范围内就只有李某和另外两户居民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了。
征收部门为了加快工作进度,不仅天天到及另外两户人家家里做思想工作,更是采取了停水停电等措施逼迫程某及另外的两户人家签了补偿协议,迫于压力只好签订了协议。
事后认为,自己签订补偿协议时并非自愿,而是被迫,自己对协议尚有不满,这份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于是选择了对我们进行咨询并维权。
那么想法是对的吗?被迫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签订协议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及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被胁迫、威胁等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内容。
本案中,工作人员整天堵在程某家,还威胁要采用断水、断电等极端手段。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属于以胁迫的手段迫,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是变更该协议。但是举证证明被胁迫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因此如果程某家人打算向法院起诉,就要着重注意收集此方面的证据。
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 自愿原则,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本质上也属于合同,被征收人依法也享有撤销请求权。
在我们接触过的诸多咨询来电中,很多人在得知自己被侵权且取证上有一些困难后就选择了放弃,或是因为担心费用过多而放弃维权。
但是您的合法权益,如果一再受到侵犯您却隐而不发,敢怒不敢言,长期下去就是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同时或许您因为不维权,会失去比维权费用更多的本该得到的合理的补偿。
很多人畏惧强权,却忘了自己手里同样有权力,不敢利用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的权力。
我们自身的权利在受到侵犯的时候同样需要维护。国家赋予我们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并出台了细致公正的法律来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当您遭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您一定要留存好证明材料,收集证据,同时保护好自己,有效的使用法律武器,表达自己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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