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案诉讼,政府不提供这些证明将承担败诉风险!
政府应证明其行为合法,否则将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举证责任,如无法提供或不提供相关证据,则视为没有证据。
举个简单的例子:房子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遭到区政府的强拆。李先生将区政府诉至法院。被告区人民政府应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并举证证明其组织强拆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区政府不提供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日期提供上述证据,则会被认定其行为没有证据。
虽然法律规定政府应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但强拆案件中仍存在不少困境。
1、 遭遇强拆,由政府证明强拆合法。
根据上述案件可知,当房屋遭到政府强拆,应当由政府举证其强拆行为合法,若不能提供强拆合法的有力证据,便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强拆后,政府部门不认账可推定政府部门担责。
上门拆房的人通常不会在强拆前出示任何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法律文书或者与被征收人多说一句话。过后当找到当地政府部门时,又会面对政府"毫不知情"的状况。
遭遇了上述的情况,2005年,区政府因某项目建设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将李先生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由于对补偿安置存在作弊行为,双方未能就此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也尚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随后,李先生的房屋竟被直接拆除!
随后在庭审中,区政府否认参与了拆除李先生的房屋,但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最终,法院根据李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李先生依据其自身有限的举证能力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被告区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其实施的强拆行为或是由哪个部门实施了强拆行为,故推定是被告区政府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
3、行政赔偿时,强拆损失无法确定,可按未超市场价值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中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房屋遭强拆后,被拆迁人也很难提供损害情况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被拆迁人主张其损失,而转由被告政府部门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当面临被强拆的危险时,要防患于未然,在强拆之前转移屋内贵重物品避免损失,无法转移的物品则要拍照取证,最好能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或证据保全。在遇到违法强拆时,一定要及时保存相关有效证据,为将来维权争取胜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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