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房屋造成的“直接损失”含哪些?被拆者能否选择安置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违法强拆房屋造成的直接损失,并非仅指房屋被拆除后的重置损失,还包括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将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纳入赔偿范围,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符合全面赔偿原则。
如果没有人民政府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被拆迁人必定可以通过拆迁补偿安置程序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人在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安置房或者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保障被拆迁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赔偿不得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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