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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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拆是指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取消了行政强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强拆,根据该条例规定,征地拆迁中,即便是合法的房屋,在无法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进行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可以肯定的是,司法强拆时具备合法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以司法强拆,下文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司法强拆的程序。

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

1、申请前的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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