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有效吗?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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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套共同房子赠与给孩子,但因有按揭贷款,未办理过户。孩子成年,贷款还清后,要求过户自己名下,父亲一方却反悔了。孩子告到法院,就有无撤销权展开角逐。
孩子认为,父母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赠与了他,属于有效合同,应该遵循约定交付财产。
父亲则认为,应该办理登记的财产没有登记,哪怕有赠与协议,也可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显然,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子给孩子,既是对孩子情感伤害的一种弥补,又是对达成离婚协议的让步,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与其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而且,如果允许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有违诚信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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