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父子(女)关系的书面协议书是不可以约定免除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的,原因如下: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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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协议无效。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断绝父子(女)关系并当然的把彼此的血缘关系解除,不管怎么约定,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正所谓“百事孝为先”。

第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义务不仅仅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是晚辈对前辈的赡养。而且上述所说的子女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还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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