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前有一套房子,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的名字都在房产证上。然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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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会存在这种风险,但是建议尽快办理房产过户去除女方的名字。理由如下:
1、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离婚夫妻,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的物权变动,由共同共有变更为男方单独所有,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离婚协议书成立时生效。因此,不存在女方在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还能要回房产的风险。
3、但是,如果不尽快过户去名字的话,会发生两种风险,一种是如果女方对外有负债,有可能该房产会被列入女方房产被法院执行查封;一种是时间过去太久(过了诉讼时效),男方再去要求过户去名字,可能因为时效问题,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就算是女方同意主动配合,男方也需额外支付一定的代价作为对女方配合过户的对价。无论哪种情形,都会给男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离婚后建议马上对房产过户去名字,对方不配合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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